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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健身教練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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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在健身期間猝死,並不是首次發生。 然而,政府仍然未有吸取教訓,還未立法監管健 身中心的急救設備,以及規管健身教練的急救資 格,結果不幸事故再度發生,重蹈覆轍。 早於2001年,消費者委員會已就健身中心的 安全程度進行詳細調查,並指出「只有部分健身 中心制訂了緊急事故指引文件給職員參考。各中 心應預先制定適合本身情況的指引,以備任何意 外或嚴重事故發生時,能迅速處理。」此外,當 時消委會已說明,本港沒有特定的法例監管健身 中心,建議健身中心自律,以保障消費者的安 全。如有需要的話,政府應諮詢業界意見,為健 身導師設立註冊制度。 消委會的建議,距今已有七年,健身中心的 數目有增無減,市民對健身中心的需求同樣不斷 上升,可惜政府對駐場教練沒有任何要求,毋須 接受任何急救訓練。 正所謂「差之毫釐,謬之千里」,當健身人 士運動期間突然心臟病發,或需要進行急救,倘 若只能等待救護員前來施救,錯過黃金的急救時 間,隨時會賠上性命。要是當局規定健身教練必 須擁有急救資格,相信傷者能夠盡早獲得施救, 未至於失救致死。 目前,健身中心相當普及,更趨向年輕化。 不少人為追求健美的身段及強化身體,紛紛前往 健身中心進行健身,包括器械訓練、蒸氣浴及桑 拿等,可惜市面健身中心以商業掛帥,只顧利 益,大多駐場的健身教練及導師?重照顧私人教 導或推銷,不大注意其他健身人士的使用方法, 容易錯誤使用器材引致受傷,導致一定程度的危 險,因此規管健身教練的急救資格實在刻不容 緩,才能避免不幸事件的重臨。
黃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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